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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85條股東會決議效力事宜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8.11.01. 經商字第1080206313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1月1日
一、按公司法第 185條第 1項規定:「公司為下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
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締結、變更或終止
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
之營業或財產。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準此,公司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如已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公司法尚無規定須另於事
實發生年度,再踐行相同程序。
二、至所詢個案股東會決議,究有無附條件或期限,以及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之內容為何,應視股東會決議之實際情形如何,自行予以論定,倘有爭議,請循司法途
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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