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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核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12月 2日工程技字第 09800526520號令「技師法」第16
條第 1項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
記」,有關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其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方式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11.06. 工程技字第108020126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1月6日
補充核釋本會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工程技字第0九八00五二六五二0號令,技師法第十六
條第一項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
記」,有關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其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方式如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施電子圖樣及書表數位簽章,或相對人同意採用電子圖樣及書表並
以電子簽章簽署者,技師提送之電子圖樣及書表,其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得以嵌入簽名
及圖記之圖檔方式為之。
二、相對人要求提送圖樣及書表份數逾一份時,技師應於其中一份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其
餘各份得採影印,及於首頁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
三、相對人委託技師設計,核定設計圖前之履約過程各階段製作送審之基本設計圖、細部設
計圖,得裝訂成冊並加蓋騎縫章,於內容首頁置技師簽署頁,載明各圖名稱及其承辦技
師科別及姓名,由承辦技師於簽署頁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
四、「出流管制計畫書」及「水土保持計畫」之附圖係作為施工及督導查核依據者,應逐頁
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其餘於封面或內容首頁處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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