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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詢問是否所有條約或協定均需經立法院議決通過才有效等問題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10.01. 電子郵件字第108100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1日
    一、有關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4條,其規定為外國人之著作如合於該條第 1款或第 2款
      情形之一,即得依本法受保護;但如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且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則
      關於其著作權之保護應依該特別之條約或協定定之。故本法第 4條所定「經立法院議決
      通過者」,係指該條但書「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之情形。
    二、另您詢問是否所有條約或協定均需經立法院議決通過才有效等問題,因涉及條約、協定
      之締結程序及法律效力等節,建議您進一步洽詢外交部(02–2348–2999)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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