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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於影片中秀出食譜書籍封面及內容並上傳網路,則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各該著作(例 如文章、照片等)等之利用行為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10.16. 電子郵件字第108101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就食譜之內容
      而言,除對食譜材料之說明外,通常亦會就該道菜之特色、製作方法等作相關之說明,
      如其說明已具有相當創作性,自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
    二、又著作權法第10條之 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
      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所詢拍攝自
      己依照食譜內容烹調之過程,並上傳網路一節,由於烹調方式是一種製程或操作方法,
      依上述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表達,而不及於此種製程或操作方法,因而菜餚之烹調
      方式是不受本法保護的,拍攝該操作方法並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
    三、惟若於影片中秀出食譜書籍封面及內容並上傳網路,則可能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各該著
      作(例如文章、照片等)等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形
      外(例如: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
      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原則上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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