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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於非營利性的私人宴會活動中,宴會主人親自演唱歌曲,並另付費請樂團伴奏、歌手演 唱歌曲,是否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之行為?應由何人取得授權?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10.18. 電子郵件字第108101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一、您所詢於非營利性的私人宴會活動(邀請約 300位親朋好友)中,宴會主人親自演唱歌
      曲,並另付費請樂團伴奏、歌手演唱歌曲,是否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或錄
      音(錄有聲音的唱片)著作之行為?應由何人取得授權?須視歌唱、彈奏前揭著作之行
      為人而為論斷:
     (一)宴會主人自行演唱歌曲部分,出席賓客如屬宴會主人之家庭及正常社交範圍之多數
        人,不構成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定之「公眾」(本法第 3條第 1項第 4款參照
        ),其演唱行為不構成公開演出。
     (二)又宴會主人另委請樂團及歌手彈奏、演唱歌曲部分,對樂團及歌手而言,其係受有
        報酬而為上述表演,賓客並非其家庭及正常社交範圍之多數人,已涉及前揭著作之
        公開演出行為,原則上應取得各該音樂或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
        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至於由主人抑或樂團負責取得授
        權,則由雙方協議定之。
    二、有關查詢音樂或錄音著作之權利歸屬狀態及授權事宜部分,詳細聯絡資訊請參考本局網
      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https://www1.tipo.gov.tw/sys.content.asp?m
      p=1&CuItem=548580&ctNode=7691 。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中賓客是否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是否涉及公開
      演出行為?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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