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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轉發附有作者資訊的內容,是否屬侵犯著作財產權一事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10.21. 電子郵件第108102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一、依著作權法第 3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之創作,故所傳送的資訊內容(文字、圖片等),如果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
      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語文、
      美術或攝影著作)。將他人著作上傳至網頁(例如:個人臉書或是臉書粉絲專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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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但如果傳送之資訊
      文字內容僅屬短句則而不具「創作性」或屬著作權法第 9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之通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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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來信所詢轉發附有作者資訊的內容,是否屬侵犯著作財產權一事,須參考上述說明依具
      體個案認定,而非僅以有無標示作者的資訊為判斷依據。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為
      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利用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若有爭議,應由司法機
      關就個案事實調查具體事證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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