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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關於「青春嶺」歌曲授權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10.23. 電子郵件第108102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一、所詢關於「青春嶺」歌曲授權,本局曾有相關函釋,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70828b」
函釋https://www1.tipo.gov.tw/ct.asp?ctNode=7448&mp=1&xItem=679050 ,目前該音
樂之著作財產權尚未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故仍受著作權保護,合先說明。
二、有關利用他人創作之音樂重新演奏作為電影之配樂,可能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
詞、曲)之行為,若於網路或電視等管道播出,還會涉及「公開傳輸」、「公開播送」
等利用行為,此等利用行為原則上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適法。建
議您除了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 MPA)外,亦可向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MU
ST(電話:02–2511–0869)及ACMA(電話:02–2726–0289)詢問,或與蘇桐之繼承
人洽詢。
三、如您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
得授權時,得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
利用許可」,詳情請參考我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https://www1.tipo.gov.tw/public/Data/552917445471.pdf 之相關規定辦理,可參
考前揭電子郵件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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