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關於著作權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10.31. 電子郵件第1081031b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是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符合「原
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兩要件,方
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法第 9條第 1項第 3款之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
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均屬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合先說明
。
二、依來信所詢,貴公司開發之商業教學電腦軟體,收錄特定版本國中英文教材、國中參考
書、原文書等內容之英文單字,由於英文單字屬於通用名詞,依前開說明,不受著作權
法保護,因而收錄該等書籍之英文單字後開發成單字閃卡的商業教學電腦軟體,不會涉
及著作利用問題。惟若貴公司另收錄該等書籍之例句、段落等如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
著作,則涉及「重製」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之情
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三、以上說明為行政機關之意見,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
,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