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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機關得否訂定核給公假合理年限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8.11.11. 公訓字第1080012062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機關得否訂定核給公假合理年限疑
       義。
    說明:
     一、按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
       與補助規定如下……四、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參加進修之公務人員,
       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優良者,得給予部分費用
       補助。」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 2項規定:「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
       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 8小時為限。」
     二、次按本會92年 5月29日公訓字第 0920003533A號函釋以:「……公務人員自行申請部
       分辦公時間進修時,機關除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 1項第 4款之規定得不予
       同意外,如經機關同意進修,是類人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 2項規定,即得視其
       進修課業實際需要,向機關申請每週最高 8小時公假從事進修,機關亦宜視其進修課
       程實際時數核給公假。惟機關基於業務推展及人力調配需要,確無法於某一學期或某
       一時段依進修人員之實際需要,給予每週最高 8小時公假從事進修,機關似仍得本於
       管理權責,協調進修人員調整進修課業之期程,於該學期(時程)核給低於每週 8小
       時公假之進修時數,惟不宜逕予規定每週公假進修時數最高為 4小時,俾兼顧機關業
       務需要及進修人員權益。」
     三、據此,機關得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規定,本於權責審酌是否同意所屬人員前
       往進修;倘獲核准,機關基於業務推展及人力調配需要,仍得本於管理權責,協調進
       修人員調整進修課業之期程,於該學期(時程)核給低於每週 8小時公假之進修時數
       。至貴局所詢得否對自行申請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訂定核給公假進修之年限一
       節,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其施行細則,並無明定服務機關得限制部分辦公時間進
       修人員之進修年限,自不得逕予訂定本法所無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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