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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 3項規定執行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11.18. 台內營字第108081988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主旨:關於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7條第 3項規定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8年 3月 4日府授都新字第1083003676號函。
二、按旨揭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同條第 2項實施期限屆滿之日前「已報核」或「已
核定尚未完成更新」得準用同條第 1項第 8款稅賦減免,並未限縮在「本條例 107年
12月2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至本條例第67條第 2項實施期限內完成整合並報核」者始
得適用之;故本條例 107年12月2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尚未完成更新
,且符合本條例第67條第 3項所定要件者,仍得適用本條例第67條第 3項稅捐減免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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