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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及各權責機關在 108年11月 4日以前發布之土地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 108年版「土
地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 109年 1月 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
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凡經收錄於上開108 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前臺灣
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11.20. 台財稅字第108046625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 108年11月 4日以前發布之土地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 108年版「
土地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 109年 1月 1日起,非經本
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 108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
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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