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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為『台北市民生東路新社區特定專用區建築管制要點』第九點有關結構體相連之連 棟建築物執行問題」疑義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8.11.19.府授都規字第108311052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函詢「為『台北市民生東路新社區特定專用區建築管制要點』第九點有
       關結構體相連之連棟建築物執行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 108年11月 4日北市都規字第1083104735號函辦理兼復貴事務
       所 108年 8月26日(一0八) 108字第0826號函。
     二、查本案位置(本市松山區富錦街 114~120號)屬「住宅用地(民生社區特定專用區)
       」,依旨揭要點第 9點規定(略以):「本社區原有連棟建築物申請拆除新建應以同
       一街廓結構體相連之連棟建築物及基地所有人同時申請,並同時施工,不得個別提出
       申請……」,先予敘明。
     三、有關貴事務所檢附結構系統鑑定報告書,經本府都市發展局於 108年10月 8日召開研
       商會議,考量旨揭要點為使該社區具豐富生活機能、寬敞開放空間及綠意盎然的林蔭
       大道而訂定,以形塑民生社區都市設計風貌。然現今重建整合困難,開發期程不一,
       難再重現連棟公寓樣式,並為老舊危險建築物改建需要,爰該會議決議(略以):「
       ... 以『結構體相連』及『連棟建築物』兩個部分予以認定」:
       (一)「結構體相連」:建築物在振動基面(地面)以上,以伸縮縫在結構行為上可
          視為二棟獨立之建築物。但在振動基面(地面)以下為共用之獨立基礎,難謂
          結構體不相連。
       (二)「連棟建築物」:計畫書內未就連棟建築物定義,可參酌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自治條例第 2條「連棟住宅」(略以):「…每一住宅單位之左右以牆與其
          他住宅單位分隔,並有單獨出入之通路可供進出者。」規定。
     四、經檢視富錦街 114~120號建築物以伸縮縫與鄰棟隔離,其住宅單元之左右非以牆與10
       6~112 號建築物住宅單元分隔,可視為非連棟建築物。爰 114~120號建築物非屬旨揭
       要點第 9點所稱「…同一街廓結構體相連之連棟建築物…」,爰以 114~120號建築物
       同時申請建築執照尚符合都市計畫規定。至建築物改建仍須依建築法規及相關法令檢
       討。
     五、副知各公(協)會,旨揭要點第 9點之執行,得依上開說明三有關「結構體相連」及
       「連棟建築物」認定檢討,請轉予會員知悉。
    正本:○○建築師事務所(台北市大安區○○路○○段○○巷○○號○○樓)
    副本: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臺北
       市都市計畫技師公會(台北西松郵局第 48-72號信箱)、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
       合發展協會(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33號11樓)、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
       金會、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機要組(請刊登市府公報)、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助刊
       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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