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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廢棄物清理法」所定廢棄物於消防法規之適用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8.11.20. 消署危字第108112149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主旨:有關「廢棄物清理法」所定廢棄物於消防法規之適用疑義,詳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 108年11月12日環署廢字第1080081517號
函辨理(如附件)。
二、查環保署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制定「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據以管理;本
署為預防火災,就易燃、易爆或助燃之部分物質,定義為公共危險物品,並於「消防
法」第15條明定達管制量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應依「公共危險物
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辨法」(以下簡稱管理辦
法)所定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事項辨理。
三、因廢棄物清理法與消防法訂定之管理目的不同,廢棄物清理法所定義之廢棄物倘同時
屬消防法定義之公共危險物品,仍應分別符合各母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子法規定。故廢
棄物倘屬管理辦法第 3條附表1 所定義之公共危險物品且達管制量以上,其場所之位
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仍應符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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