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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飾標示基準之纖維成分可否標示為其他纖維之標示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8.11.13. 經商字第108024284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一、按服飾標示基準第 4點第 1款規定略以,纖維或填充物含量雖未達百分之 5,但足以影
響洗燙條件,或為顯示產品特性時,仍應標明其成分名稱及重量百分比。來函所詢個案
其含量未達百分之 5之纖維或填充物,倘符合不足以影響洗燙條件,或不為顯示產品特
性之條件,依該點規定並無強制要求一一標示該其成分名稱及含量百分比。又業者依業
界標示慣例,為使纖維或填充物成分含量百分比加總為100%,自主將未達百分之 5部分
標示為「其他纖維」或「其他」,並同時揭露其含量百分比,因該等標示不會造成消費
者誤會或混淆,尚無不可。
二、另上開說明於織品標示基準亦有適用,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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