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於主要 訓練醫院至合作醫院接受訓練期間之薪資給付疑義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8.11.15. 勞動條2字第108013108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主旨:有關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
       於主要訓練醫院(以下簡稱主訓醫院)至合作醫院接受訓練期間之薪資給付疑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 PGY訓練)計畫,僅允由主訓醫院負
       責收訓,並與其簽立勞動契約,依該計畫內容,PGY 住院醫師均需至合作醫院接受一
       定期間之訓練。另,住院醫師於專科醫師訓練期間,亦有派訓至合作醫院之情事。
     二、查勞動契約成立於勞雇雙方,「雇主」本負有給付工資之義務(包含延長工時工資,
       以下簡稱加班費),爰住院醫師與主訓醫院成立勞動契約後,由主訓醫院派至合作醫
       院接受訓練之期間,其工資本應由雇主給付,如有延長工時者,仍應由雇主(主訓醫
       院)依住院醫師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發給加班費。
     三、至住院醫師於合作醫院接受訓練期間,如有值班情形者,合作醫院是否發給值班費,
       以及主訓醫院得否委託合作醫院代發加班費等,法無明文規定。惟住院醫師於合作醫
       院訓練期間,如有合作醫院發給值班費,因非屬雇主(主訓醫院)給付之對價,無庸
       併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給加班費。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