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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官得否擔任社團法人中華淨觀心靈研究協會理、監事職務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8.11.20. 秘台人三字第10800299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主旨:有關貴院請釋法官得否擔任社團法人中華淨觀心靈研究協會理、監事職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8年11月 1日院彥人二字第1080006797號函。
二、依旨揭協會章程規定觀之,法官如擔任該會理、監事,核其任務性質,非屬法官法第
16條第 1款至第 4款規定禁止兼職之職務或業務,且無損於法官身分尊嚴、良好形象
,亦非同條第 5款規定之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
職務或業務,尚與法官法有關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不生牴觸。惟法官參與職務外之
團體、組織或活動,仍應恪遵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第19條之規定,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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