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法官得否擔任社團法人中華淨觀心靈研究協會理、監事職務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8.11.20. 秘台人三字第10800299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主旨:有關貴院請釋法官得否擔任社團法人中華淨觀心靈研究協會理、監事職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8年11月 1日院彥人二字第1080006797號函。
     二、依旨揭協會章程規定觀之,法官如擔任該會理、監事,核其任務性質,非屬法官法第
       16條第 1款至第 4款規定禁止兼職之職務或業務,且無損於法官身分尊嚴、良好形象
       ,亦非同條第 5款規定之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
       職務或業務,尚與法官法有關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不生牴觸。惟法官參與職務外之
       團體、組織或活動,仍應恪遵法官倫理規範第18條、第19條之規定,併予敘明。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