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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海參自溶而以水煮方式,但未經其他加工或調製之生鮮、冷藏、冷凍、鹹或浸鹹海參
,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 1及 6規定,應按保藏方式分別歸列稅則號別第0308.11.
90號、第0308.12.00號或第0308.19.30號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11.29. 台財關字第1081022174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一、為防止海參自溶而以水煮方式,但未經其他加工或調製之生鮮、冷藏、冷凍、鹹或浸鹹
海參,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應按保藏方式分別歸列稅則號別第0308
.11.90號、第0308.12.00號或第0308.19.30號。
二、本令發布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有本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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