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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既有公共建築物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設置建築物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檢討事宜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12.03. 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2127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3日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 108年11月 7日府授都建字第1083253194號函辦理。
二、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
項有所遵循,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 項規定,本部業訂有既有公共建築
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以下簡稱本認定原則),於本認定原
則第 2點已明定:「適用之建築物:指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
編第 170條所定既有公共建築物且於本規則中華民國97年 7月 1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
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改善無障礙設施之項目如下表,其優先次序,由當地主管建築
機關定之:......」,查屬A-1 類組之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應
依該規定檢討改善無障礙設施,其如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應檢討輪椅觀眾席位設置與
改善。
三、至有關本規則 102年 1月 1日修正施行前申請及取得建造執照之非公共建築物,於領得
使用執照後申請變更為公共建築物;或原核定公共建築物申請變更為他種公共建築物之
用途使用者,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 3條附表 3及第 4條附表 4應檢討「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無障礙)設施」項目時,其無障礙設施設置項目、設置標
準及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處理原則 1節,本部 102年 4月 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38
46號函已有明示,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本部已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條第 4項規定訂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以下簡稱本規範),查自97年 7月 1日至 101年12月31日間之本規範第 7章輪椅觀眾席
702通則 702.2數量已明定:「輪椅觀眾席位之數量不得小於表 702.2規定。」,惟「
多廳式場所:多廳式之場所,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應依各廳觀眾席位之固定座椅席位
數分別計算」之規定,於本部 101年11月16日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並自 102
年 1月 1日生效之本規範始有納入實施。
五、綜上,各項無障礙設施之檢討標準,應符合設置當時(即變更使用掛號申請日或令其改
善日)之本規範之規定辦理。輪椅觀眾席位之設置如係依97年 7月 1日至 101年12月31
日間之本規範規定進行檢討,尚無依各廳觀眾席位之固定座椅席位數分別計算規定之適
用。至如為102 年 1月 1日起始要求設置者,則應依設置當時之規範規定辦理。另至臺
北市政府來函所詢事宜,請依個案事實之認定及上述有關規定,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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