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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 2期計畫,其住宅所有權人適用相關
稅優及匯送名冊事宜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12.03. 內授營土字第10808220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3日
一、依本署 108年10月18日營署土字第1081212304號函續辦。
二、依據本部 108年 7月 5日台內營字第1080811108號函(諒達),行政法人興辦社會住宅
,本部得依住宅法第19條第 1項第 8款規定,認定屬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方式之一,
並得準用同法第19條第 1項、第20條至第22條等相關規定。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以下簡稱住都中心)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 2期計畫(以下簡稱公會版計畫)業經
行政院 108年 7月19日核定在案,即住都中心接受本部指示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業務
,並按住宅法第19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獎勵、輔導或補助第52條第 2項租屋服務事
業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符合本部 1
08年 7月5 日函釋適用範圍。
三、承上,住都中心業依住宅法第19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辦理公會版計畫,故其參與之住宅
所有權人及租屋服務事業業者適用同法第22條及第23條之規定。
四、惟旨案涉及 6直轄市訂有「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
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之住宅所有權人稅優名冊報送之規定,考量行政作業一致
性,請住都中心將符合住宅法及6 直轄市自治條例規定之住宅所有權人相關資料,依各
該住宅業務主管機關目前提供予所屬稅捐機關之欄位格式造冊,連同住都中心聯絡人資
訊,函請該住宅業務主管機關函轉所屬稅捐機關憑辦,並副知本部營建署。
五、副本抄送財政部賦稅署:請協助轉知所屬稅捐機關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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