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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 8月 8日修正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 2第 4款第 2目
有關高雄市轄內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
辦理第 1目之規定,自 109年 3月 1日施行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12.04. 環署廢字第108009012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4日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告之「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二
第四款第二目有關高雄市轄內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
連鎖速食店)辦理第一目之規定,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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