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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12.04. 金管保財字第1080496000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4日
一、依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前,有概括承受問題保險公司
者,自首期一百零八年上半年度起計算淨值比率,得將區隔帳戶每年遞增百分之十,併
入非區隔帳戶計算,且應於財務報告附註該比率合於法規之揭露說明。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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