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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之民事事件如欠缺數訴訟要件,有其一屬無從補正者,即可裁定駁回之,無庸先命
補繳裁判費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08.12.02. 院台廳民一字第108003230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2日
主旨:法院受理之民事事件如欠缺數訴訟要件,有其一屬無從補正者,即可裁定駁回之,無
庸先命補繳裁判費,請查照。
說明:
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 249條第 1項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固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惟法院認已有無從補
正訴訟要件情形之一者,縱先命補正其餘訴訟要件,於當事人已無實益,即可以裁定
駁回之。例如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同法第31條之 2第 2項為移送裁
定者,即得以裁定駁回,無庸先命當事人補繳裁判費後再予駁回。
二、法院就受理之民事事件認無受理訴訟權限,於裁定移送前,應依民訴法第31條之 2第
5項規定,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其有應裁定駁回者,亦同,以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並
兼顧訴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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