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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購買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27條規定發行定期存單所產生之收入,屬經營銀行
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
適用 2%營業稅稅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12.09. 台財稅字第108045865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9日 銀行業購買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27條規定發行定期存單所產生之收入,屬經營銀行本業
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適用 2%
營業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