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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取得農業
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之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
用地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者,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12.16. 台財稅字第108046544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取得農業
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之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
用地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者,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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