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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經裁處重大違規之畜牧業,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其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 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12.18. 環署水字第108009069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一、依本署 106年 6月27日環署水字第1060048426號函、彰化縣環保局108 年11月28日彰環
      水字第1080064559號函及雲林縣政府 108年12月 5日府環水二字第1083614676號辦理。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56條規定,屬重大違規
      或強制設置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限完成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視)設施設置。
    三、為鼓勵重大違規畜牧業配合本署政策推動,增進畜牧糞尿之資源化處理,並減少廢(污
      )水排放至水體,爰參照 106年 6月27日環署水字第1060048426號函釋精神,針對符合
      下述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之重大違規畜牧業,主管機關得依實際管制需求,免除設
      置水量及水質自動監測設施、電子式電度表、顯示看板之設置:
     (一)經農業主管機關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核准畜牧糞尿水全量施灌
        農作個案再利用。
     (二)經農業主管機關依管理辦法規定,核准沼液、沼渣全量作為農地肥分使用。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輸(運)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全量
        作為植物澆灌。
    四、承上,惟其貯留及輸送設備仍有監視管制之必要,故仍應設置攝錄影監視設施(其數量
      及位置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情況認定之,監視範圍應至少包含貯留設施、澆灌口或槽車接
      管口等)、連線傳輸設施等,並應維持正常連線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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