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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但書規定,認可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
師得兼任之業務或職務,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12.24. 工程技字第10802014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一、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但書規定,認可下列業務或職務,工程技
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得予兼任:
(一)經任職公司同意,從事每週八小時以內,與技師科別技術事項有關之教學或研究。
(二)受政府機關徵調或經任職公司同意,從事具公益性質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勘災、鑑
定、審查、檢查、抽查、調查、勘驗或評估
(三)經任職公司同意,擔任技師公會、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或章程
所定職務。
(四)經任職公司同意,擔任該公司以外之董事或監察人,但不得為董事長、常務董事或
代表人;並不得兼任所設計、監造工程施工廠商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不得因兼任公司以外業務或職務,而有違反應為工程技術
顧問公司繼續性從業人員之情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工程技字第一00000三七一六
0號令,自即日廢止;本會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0九六00四七七五0
0號函、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工程技字第一00000三七一六三號函、一百零六年六
月三十日工程技字第一0六00一七六四二一號函及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工程技字第
一0六00三八五六三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0.02.03. 工程技字第1100200095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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