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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但書規定,認可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 師得兼任之業務或職務,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12.24. 工程技字第10802014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一、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但書規定,認可下列業務或職務,工程技
      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得予兼任:
     (一)經任職公司同意,從事每週八小時以內,與技師科別技術事項有關之教學或研究。
     (二)受政府機關徵調或經任職公司同意,從事具公益性質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勘災、鑑
        定、審查、檢查、抽查、調查、勘驗或評估
     (三)經任職公司同意,擔任技師公會、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或章程
        所定職務。
     (四)經任職公司同意,擔任該公司以外之董事或監察人,但不得為董事長、常務董事或
        代表人;並不得兼任所設計、監造工程施工廠商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不得因兼任公司以外業務或職務,而有違反應為工程技術
      顧問公司繼續性從業人員之情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工程技字第一00000三七一六
      0號令,自即日廢止;本會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0九六00四七七五0
      0號函、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工程技字第一00000三七一六三號函、一百零六年六
      月三十日工程技字第一0六00一七六四二一號函及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工程技字第
      一0六00三八五六三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0.02.03. 工程技字第1100200095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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