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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35條有關核釋祭祀公業法人辦理更名登記應附文件之規定
,自 108年12月16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12.25. 台內地字第108026657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修正本部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九八0七二四八二二號令第二點第二項為:「
應附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第 6欄及第13欄應填寫更名後之名稱)。
3、法人登記證書及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4、祭祀公業法人不動產清冊影本。 5、扣
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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