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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關於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12.16. 工程企字第108010104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主旨:機關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關於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之相關規定,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
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108年
11月 6日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條規定:「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
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第 1項)。前項專家、學者之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專家
、學者以外之委員,得為機關之現職人員,並得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第 2項)
。第一項人員為無給職;聘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得依規定支付相關費
用(第 3項)。......機關擬聘兼之委員,應經其同意(第 6項)。」
二、關於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審查費或必要之交通費,採購法尚無明文規定,由機關依
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下稱支給要點)及「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三、邇來接獲機關反映,對於是否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各單位認知有差異,經本會洽詢
行政院主計總處協助釐清,補充說明如下:
(一)支給要點第 2點第 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邀請本機關學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
,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得支給出席費。」
(二)支給要點第 4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出席費:(一)由本機關
學校人員(含任務編組)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出席會議。(二)各機關學校
召開之會議屬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三)因故未能成會。(四)未親自出席,
而以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提供意見。(五)各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補助計畫
、委辦計畫或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會議。(六)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辦計
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
(三)依上開規定,採購機關邀請採購機關以外之個人(包含採購法第94條所稱之「專
家學者」及政府機關現職人員)出席會議,除支給要點第 4點所定情形外,得支
給出席費。
(四)另關於支給要點第 4點第 5款規定不得支給出席費之情形,舉例如下:
1.A 機關補助或委辦 B機關計畫, B機關以其計畫經費辦理採購案,聘請 A機關
人員為採購評選委員。
2.A 機關補助 B機關, B機關以該補助款再補助 C機關, C機關以該補助經費辦
理採購,聘請 A機關或 B機關人員為採購評選委員。
四、各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作業,關於支給評選委員出席費,建議先洽詢機關主(會)計人
員意見;對於支給要點如有疑義,請洽行政院主計總處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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