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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核定劃出山坡地範圍案,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公告之法律性質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12.17. 農授水保字第108025238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主旨:有關行政院核定劃出山坡地範圍案,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所公告之法
律性質,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府水利局 108年11月28日中市水保管字第1080095118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該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
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
之規定。次依同法第 150條第 1項規定,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三、另參考法務部 101年 3月 3日法律字第 10000604960號函,本會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例第 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條、水土保持法第 3條第 3款辦理山坡地範圍劃定及通盤
檢討作業之公告事宜,係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
外發生法律效果,雖具有規範效力,但未直接發生人民權利義務具體變動,僅構成後
續人民申請案件應適用相關法規規定之前提要件,於義務人進行利用行為時,始產生
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之具體法律效果。例如:於山坡地開發建築用地,依水土保持法第
12條第 1項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四、衡諸前述情事,山坡地範圍劃定(含劃入、劃出)之公告應屬一般、抽象之規定,因
其性質特殊,經法律授權以「公告」為之,係屬法規性質,而有別於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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