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修正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8.12.17. 經商字第108001058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一、按 107年11月 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 106條第 3項規定,有限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
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是以,有限公司欲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僅
須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可;至該條第 4項規定,係就章程變更組織之部分,不
同意之股東,視為同意,以利滿足有限公司變更章程須較高股東表決權門檻之規定(公
司法第 113條參照),亦即修法目的係為便利有限公司組織變更。
二、所詢有限公司如已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僅有單一法人股東,後續章程如何修正
,應依公司法第 277條與第 128條之 1規定,由董事會行使股東會職權,經董事會決議
修正章程,如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 1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
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 2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
定。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