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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
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並
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9.01.06. 經能字第10804606180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6日
主旨:訂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供電線
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使用程序及處置,準用電業法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四條
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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