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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遴選法官職前研習人員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者,應相對延長審判實習期間之
日數計算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8.12.25. 秘台人二字第108003466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主旨:有關遴選法官職前研習人員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者,應相對延長審判實習
期間之日數計算,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下稱研習辦法)第11條第 3項:「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
百分之五者,應相對延長其審判實習期間。」
二、考量遴選法官職前研習人員請假日數未逾研習期間百分之五者,毋庸相對延長其審判
實習期間,爰放寬研習辦法第11條第 3項應相對延長其審判實習期間,為請假超過研
習期間百分之五之日數。
三、本院 103年 1月24日秘台人二字第1030001529號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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