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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財政部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解釋函令之效力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9.01.02. 法律字第108035193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2日
    主旨:有關貴部發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解釋函令之效力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8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 10800620910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9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
       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
       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第 1項)。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
       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第 2項)。」上開所謂「解釋性行政規則」,係指主管機關基
       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職權時之
       依據。又所稱「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
       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上開規定所稱之下級機關,
       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之效力(例如人事、銓敘等主管機關就其業務監督
       事項發布之行政規則,司法機關亦適用之)(本部 104年 8月13日法律字第 1040350
       9200號函及 106年 6月28日法律字第 10603507870號函意旨參照)。惟如主管機關對
       主管法規之解釋,並非僅屬執行相關稅法規定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而係影響人民
       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例如:稅捐徵收之稅基之計算標準,則應以法律
       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司法院釋字第 705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三、次按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
       護之必要者,無論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均有其適用(司法
       院釋字第 525號解釋參照)。又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有三:( 1) 須有信賴基礎:
       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例如行政處分、行政法規;( 2) 信賴表現:
       人民須有客觀上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換言之,表現行為應與信賴基礎間有因果關
       係;( 3) 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而無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本部 103年 6月19日法律字第 10300113240號函參照)。
     四、本件所詢貴部為營業稅額之核課事項,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為解釋函令,
       如係為協助業務機關辦理計算稅額事項所為之解釋,其性質上為行政規則,應具有拘
       束業務被監督機關之效力。惟如其性質已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及徵免稅額,而係影響
       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則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至關於所詢地方都更主管機關就權利變換計畫所為之核定處分,其中涉及營業稅捐
       之提列部分未依照貴部函令之公式予以計算之效力,以及都市更新實施者得否主張信
       賴保護等事項,請貴部參酌上開規定及說明,視個案事實之不同情形,本於權責審認
       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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