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 108年 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 4.4678比 1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9.01.14. 台財稅字第1090450395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14日
    核定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4678比 1。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