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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 2款規定,核准證券自營商得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
通貨業務,並得於募集期間購買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01.15. 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15日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核准證券自營商得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
通貨業務,並得於募集期間購買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
二、申請辦理前點業務者,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置證券商,或依同標準第
六章規定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並應檢具前開申請書件,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並轉報本會核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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