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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指定依「證券交易法」第
22條第 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得為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自即日
生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01.15. 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15日
一、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
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得為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
二、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交易對象以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
則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專業投資人為限,並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
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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