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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4條之5第2項規定,證券自營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 擬通貨業務者,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應檢具之申請書件 及相關規範,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01.15. 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15日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自營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者,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及相關規範,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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