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4條之5第2項規定,證券自營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
擬通貨業務者,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應檢具之申請書件
及相關規範,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01.15. 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15日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自營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者,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三千萬
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及相關規範,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