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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5條第 4項所稱其他證明文件,於 被提名人為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時,包括教師報經學校核准兼職之文件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01.15. 金管證發字第1080361934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15日
    核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其他證明文件,於被提
    名人為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時,包括教師報經學校核准兼職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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