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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 1項規定有關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募集發行金額
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
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者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01.15. 金管證發字第1080362060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15日
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募集發行金額
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者。
二、發行人發行前點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方式公
告: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編製及交付公開說明書。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公告。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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