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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規定有關以不動產或股權捐贈予公益信託者,應檢附稽徵機
關核發之證明書,始得辦理移轉登記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9.01.16. 台財稅字第1080467757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16日
一、委託人、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6條之 1或第20條之 1規定之公益信託,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者
,參照同法第41條第 2項規定,經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稽徵機關應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
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二、地政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前開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依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4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
與總額證明書,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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