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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部90年12月26日經(90)商字第 09002270310號函補充解釋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9.01.08. 經商字第109024003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8日
    為避免特定股東受不平等對待,有限公司減資,倘按股東出資額比例減資,適用公司法第 1
    06條第 3項規定,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可;倘未依比例減資,限縮適用公司法第 1
    06條第 3項規定,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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