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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法第 237條法定盈餘公積提列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9.01.09. 經商字第108024324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9日
一、為因應國內會計準則變革,公司依公司法第 237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以「本期
稅後淨利」為提列基礎者,自公司辦理 108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起,應以「本期稅
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作為法定盈餘公積之
提列基礎,但公司可延至 109年度財務報表之盈餘分配開始適用。至公司過去年度提列
之法定盈餘公積,毋須追溯調整。
二、本部83年 5月 2日商205661號函、90年11月 7日商字第 09002238390號函、 101年 6月
28日經商字第 10102268370號函、 102年10月14日經商字第 10202433490號函及 105年
12月 7日經商字第 10502137880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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