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有關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更新版本之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9.01.21. 台財稅字第1080463751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21日
    營利事業會計事項自 107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者,應依
    該準則規定認列之合約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其截至 106年
    度終了日前尚未履行完成之合約,應依原適用之會計準則認列合約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