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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土地稅法」第 6條規定,原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嗣經政府依法指定為公共設施保
留地,現況供道路使用,查明非屬建築基地範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條本文規定
者,准予免徵地價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9.01.21. 台財稅字第108046691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21日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
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條但書規定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
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依同條本文規定,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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