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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66條之 9規定,有關公開發行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前之累積
換算調整數(損失),自當年度稅後純益中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未分配盈餘課稅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9.01.22. 台財稅字第108046759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22日
一、公開發行公司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其前一年底帳載股東權益減項之累積換算調
整數(損失),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號得選擇「豁免」並將該權益減項轉入首次採
用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或選擇「不豁免」而無須將該項目轉入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
上開公司如選擇「豁免」將該權益減項轉入減少首次採用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致產生
累積虧損,須以當年度本期稅後淨利彌補後始為可供分配盈餘;其如選擇「不豁免」而
未沖減首次採用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但自當年度本期稅後淨利就該權益減項提列特別
盈餘公積,將使其可供分配盈餘計算結果與上開豁免情形相同,該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 1項規定意旨。
二、公開發行公司選擇「不豁免」並自首次採用當年度本期稅後淨利就上開權益減項數額提
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於其因選擇「豁免」減少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致產生累積虧損而
以當年度本期稅後淨利彌補之數額內,依所得稅法第 66條之 9第 2項第 5款規定,列
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上開限制分配之盈餘嗣後限制原因消滅時,應依同法條第 5
項規定,就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併同限制原因消滅
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依規定稅率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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