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有關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月銷售額達 起徵點者,應即辦理稅籍登記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9.01.31. 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31日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
      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
      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
      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 1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
      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處
      罰。
    二、前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
      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三、廢止本部94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7950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