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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從事罷免活動之適法性及相關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108.12.06. 中選法字第108002768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2月6日
一、復貴會 108年11月26日高市選四字第1083450193號函及依本會第 536次委員會決議辦理
。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稱總統選罷法)第50條第 2款、第72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下稱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 2款規定,旨在維護投票者冷靜自持不受干擾之投票環
境。因罷免為負面宣傳,選舉為正面宣傳,二者性質實難相容,且有互為干擾之虞。故
於總統副總統或其他公職人員之選舉投票日或罷免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即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如有法條競合,則應擇一論處。其於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為之
者,且有觸犯總統選罷法第93條第 2項(公職選罷法第 108條第 2項)規定之虞,乃屬
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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