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財團法人之董事支領特支費,是否符合現行財團法人法之意旨一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9.01.14. 法律字第109035008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14日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之董事支領特支費,是否符合現行財團法人法之意旨一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9年 1月 3日府教社字第1093710052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9條第 3項規定:「前 2項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
       職。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揆其立法目的在於財團法人屬
       公益性質,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應使用於辦理各項設立目的業務,爰
       於本項本文規定其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俾免其等巧立名目支領任何酬勞。另考
       量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之達成,如董事長係專職投入,並精心策劃及推動,而不得支領
       任何酬勞時,恐有違常理,爰於本項但書規定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
       給職。又上開所稱「專職」,係指負有一定範圍之工作量、明確工作權責且專職從事
       財團法人各項業務之策劃及推動等情形(本部 108年 1月23日法律字第10803501600 
       號函參照)。
     三、依前開本法第39條第 3項規定,財團法人之董事原則上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
       且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者,例外得為有給職支領酬勞。又財團法人與董事間之契約
       關係,應屬類似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故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財團法人之董事長
       如支領酬勞時,須其為專職且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者,並於選任(聘)董事長之契
       約中明定其報酬,始得為之。至於本件來函所述特支費,是否係因董事擔任專職董事
       長而支領?其是否屬提供勞務對價性之報酬,抑或係不具有提供勞務對價性且僅屬於
       處理事務之費用,而不生本法第39條第 3項之適用問題?如屬專職董事長之勞務對價
       性報酬時,其是否符合選任(聘)董事長之契約中所定報酬之條款?應視其個案具體
       捐助章程及契約之條款而定,且來函所述未明,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具體事實本於職
       權審認之(本部 108年 7月31日法律字第 10803511410號函諒達)。如貴府就內政部
       66年 1月19日台內民字第704778號函,尚有疑義時,宜請洽詢內政部表示意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