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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馬來西亞國籍人士於我國有無國家賠償法第15條適用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9.01.15. 法律字第109000083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15日
主旨:有關馬來西亞國籍人士於我國有無國家賠償法第15條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 109年 1月13日新北店秘字第1092341447號函。
二、按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
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而國家賠償事件
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國人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
,該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本部 108年 4月
3日法律決字第 10800057950號書函參照)。本件經查本部並無馬來西亞國家賠償法
規及有關資料,故請參照前開說明,除請外交部惠予協助蒐集該國有關資料外,並得
責由請求權人提供其本國法規資料憑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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