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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宜蘭縣政府所詢「部落經核定為公法人者,公部門得否將碧候溫泉直接委託部落公法人 經營管理?又是否排除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9.01.15. 法律字第109035006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15日
    主旨:有關宜蘭縣政府所詢「部落經核定為公法人者,公部門得否將碧候溫泉直接委託部落
       公法人經營管理?又是否排除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疑義乙案,本部就涉及行政程序
       法之適用部分,復如說明二至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8年12月13日原民綜字第1080076301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15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
       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 1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
       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第 2項)。」同法第16條
       第 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上開所謂「權限委任」、「權限委託」或「行政委託」,係指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
       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不屬之;又本法第15條之權限移轉,
       係指將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至所屬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之
       其他機關而言,倘權限移轉至不同行政主體(屬不同公法人),不符合本法第15條之
       規定(本部96年12月14日法令字第0960700882號令、104 年 6月23日法律字第 10403
       506640號函、 105年 1月 5日法律字第 10403516850號函參照)。再者,本法第15條
       第 1項、第 2項或第16條第 1項規定僅係公權力移轉容許性之概括規定,並非委任、
       委託或行政委託之法源依據(本部 103年 1月 8日法律字第10203513040 號函意旨參
       照),爰仍須另有就委任、委託或行政委託事項有具體之法規依據。至於「政府採購
       法」,則係以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
       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私經濟行政為適用範圍。故有關本法第16條之行政委託,
       不生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問題(本部 106年 1月16日法律字第 10503518100號書函意旨
       參照),合先敘明。
     三、準此,本件來函所詢公部門得否將碧候溫泉委託部落公法人經營管理乙節,須先釐清
       有無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及其法規依據為何?抑或僅涉及私經濟行政?依來函
       所附宜蘭縣政府 108年10月30日「碧候溫泉營運管理規劃委託專業服務案評估內容適
       用法令會議紀錄」結論,已表示「…,本案既屬於經營委託之範疇,即非屬公權力行
       使;…」,本案似無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至於有關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問題,
       貴會既已函詢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仍請參酌該會意見,並請一併斟
       酌有無必要徵詢溫泉法主管機關經濟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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